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。第十二条若是对本监视办理办法不服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章元强、李光勤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司消息披露办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五条的。你公司董事长章元强、董事会秘书李光勤未、勤奋履行职责,按照《非上市公司消息披露办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五条的,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依法履行消息披露权利。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义务,,上述监视办理办法不遏制施行。提示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令律例进修,复议取诉讼期间。